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与安全保卫工作相关的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与校外单位签订的各类安全保卫服务项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1. 保安服务外包合同;
2. 安防设备采购、安装及维护合同;
3. 消防设施维保合同;
4. 其他涉及校园安全的服务类合同
第三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权责明确、风险可控、全程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的合同管理职责:
1. 负责合同的前期调研、需求论证及供应商资质审核;
2. 组织合同谈判、文本起草及履行监督;
3. 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招标部门完成合同审批流程;
4. 建立合同台账,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及法律风险提示。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审核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合同经费来源、付款条款及执行情况。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审批
第七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所涉及合同的签订流程如下:
1.需求确认: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签订合同的立项申请,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经费预算等;
2.供应商选择: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严格按照学校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相关项目的供应商;
3.合同草拟: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须使用学校标准合同模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八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所涉及合同的审批流程如下:本单位初审→有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金额≥5万元(含)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所涉及合同的签订程序如下: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委托人代为签署,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四章 合同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条 合同生效后,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监督服务方履行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建立履约检查工作机制,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定期对合同约定的服务和建设项目质量、设备运行状况等进行评估并做好记录;
2.对于发现服务方未达合同约定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情节严重者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合同的付款管理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财务制度支付款项。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所涉及合同履行期间如需变更条款,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可终止合同:
1.服务方严重违约且未按期整改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3. 因学校政策调整或服务需求而产生变化的。
第六章 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应按要求将合同原件、审批材料、验收记录等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合同终止后5年。
第十六条 合同查阅需经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严禁私自外借或泄露合同内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对以下行为依规追责,必要时提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责问责:
1.未经审批擅自签订合同的;
2.合同履行监管不力导致学校产生经济财产损失的;
3.未妥善保管合同档案或泄露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参照《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