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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议事决策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2-28     浏览次数: 10

为深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议事决策机制,着力推进议事决策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切实提高议事决策水平与工作效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部(处)、室务会议是贯彻落实学校决策部署,研究、推进和解决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决策形式。

第二条 部(处)、室务会议议事决策应坚持依法依规决策、科学民主决策、集体研究决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部(处)、室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作计划、人员调整、考核奖惩、评优评先及年度预算安排、大额经费使用、重要工作推进等事项。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批示指示、会议精神和决议决定等。

(二)研究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以及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定(修订、废止)涉及学校和本单位层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研究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岗位工作职责的设置和调整。

(五)研究涉校重特大案(事)件、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处置等工作。

(六)研究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人员调整及调动、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和涉及人员考核奖惩、评优评先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安防设备购置、消防设备设施采购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一次性使用或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有权限处置的其它资产价值(指初次购置资产的价值)3万元(含)以下事项,必要时按相关程序报学校审批公示后执行。

(九)研究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安全宣传教育等。

(十)听取部(处)、室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重要事项的工作进展或完成情况的汇报;安排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任务,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十一)研究本单位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条 部(处)、室务会议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主持,成员由本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请相关科室人员列席会议。部(处)、室务会人员不足三分之二时,原则上不予召开。

第五条 部(处)、室务会议题由各科室负责人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专人负责汇总,由部(处)长、主任确定是否上会。部(处)、室务会议议题包括讨论议题和重要事项工作汇报。

第六条 部(处)、室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部(处)长、主任决定调整会议召开时间。

第七条 部(处)、室务会议记录使用专门记录本,由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的项目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出席与缺席会议人员姓名、会议记录人、会议讨论发言记录、会议决议及通过决议的情况等,及时撰写完成会议纪要并经部(处)长、主任审阅签字后存档。

第八条 部(处)、室务会议实行一题一议。首先由主持人或议题提出人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其他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第九条 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议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向主管校领导请示。决议一经形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条 与会人员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纪律,严守保密制度;在未经允许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讨论情况等。

第十一条 由部(处)、室务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要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办理情况要及时向部(处)长、主任或部(处)、室务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部(处)、室务会议成员应增强全局观念,积极参与集体领导,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予以关心支持,加强思考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具体实施过程中,若发现决议需要作重要调整时,要及时向部(处)长、主任汇报,并重新按程序作出新的决定,不允许个人擅自更改或不执行决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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