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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师大科〔2023〕4号)

发布时间: 2023-02-08     浏览次数: 5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河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豫科〔2021〕6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下统称“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利用财政性资金,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资助,利用本单位的设备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归学校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含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或原单位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即科技成果的经济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学校。学校按照“先确权、后转化”的模式,通过与成果完成人(或团队,以下统称“完成人”)确权、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赋权科技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赋权对象为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成员应当协商一致,自行约定好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并指定代表向学校提出赋权申请。

第四条 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意愿,完成人可以在获授权后、转化前提出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申请,经审批、公示后签订书面赋权合同,并对收益分配、费用分担等权利义务做出约定。

第五条 学校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完成人创业(或作价投资)等转化活动中,结合转化过程和特点,通过赋权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必要时,转化过程中的赋权审批、决策、公示等可以与转化活动同步进行。

第六条 被赋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向科技处、社会科学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报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如需其他信息和资料的,完成人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二章  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

第七条 学校赋予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式的选择权。完成人可选择“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形式,实现科技成果的有效转移转化。

第八条 赋予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份额原则上按照《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中所规定的形式和比例确定。

完成人拟采用科技成果转让、技术许可的,净收益原则上按成果完成人80%、所在二级单位10%、学校成果转移转化中心10%的比例分配。

完成人拟采用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方式将成果向企业投资入股的,所得股份原则上按成果完成人80%、所在二级单位10%、学校成果转移转化中心10%的比例分配。

第九条 学校赋予完成人部分所有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有权进行科技成果评估、推广和成果转移转让(期间所产生的申请、推介等费用由完成人承担)。

第十条 完成人对赋权后学校享有的科技成果份额,可以代表学校开展转化推广、协商谈判等转化工作。完成人将其享有的份额作为出资转让给其创业的企业时,可以连同学校和校内二级单位的份额一并向创业企业转让。

完成人将科技成果进行转移转化时,应遵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修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中的相关规定。将学校和校内二级单位的份额向他人(包括其创业的企业)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之前,需提前征得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同意,然后按照第三方的评估价格,确定学校和校内二级单位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的价款后方可实施。

完成人将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入股的方式向企业(含完成人自己创业的企业)转移转化时,学校和校内二级单位所持有的股份统一委托授权指定的企业持有、经营。

第十一条 完成人经审批将学校和校内二级单位所享有的科技成果份额向他人(含完成人的创业企业)转让或许可时,学校和校内二级单位应得收益不再向完成人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赋权办理流程如下:

(一)完成人提出申请(填写《科技成果赋权审批表》);

(二)完成人所属二级单位审核;

(三)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并对赋权内容、方式等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赋权合同进行赋权。

第十三条 完成人自签订所有权赋权合同之日起5年内未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原则上应当将科技成果无偿退回学校,由学校进行处置。

第三章  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

第十四条 学校赋予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是指已取得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已明确使用权转移对象或依托该科技成果进行创新创业的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 完成人将所赋予长期使用权向他人分享许可或作价入股创业企业时,应当由学校批准,完成人按照《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与分享人或企业其他参与方签订许可协议,并向学校支付对应的使用权许可费用。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办理流程如下:

(一)完成人提出申请(填写《科技成果赋权审批表》);

(二)完成人所属单位审核;

(三)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并对赋权内容、方式等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则进行赋权。

第十七条 赋予长期使用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对在其基础上开展的后续企业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衍生成果,可以自主决定由学校或创业企业申请确认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所有人确认为学校的,可以许可创业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八条 完成人可以结合创业活动与学校签订长期使用权赋权合同。赋予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的时间不低于10年,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期不足十年的按剩余年限计算。

第十九条 在成果完成人履行合同、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学校可进一步延长成果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的期限。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完成人团队自行处理其团队因赋权所产生的权利归属或者奖酬分配事宜。

第二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赋权过程中,相关负责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赋权改革实施涉及诸多经济利益,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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