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导,全面激发我校科技创新活力,确保科研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豫财科〔202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类别和开支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转入我校的纵向科研项目协作课题经费,按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四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我校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管理按《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即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主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学校科技、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项目校内依托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第七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的申报、立项、合同管理、登记备案、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等)与监督等工作。配合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 财务处是科研经费核算部门,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决算审核工作;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配合科研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的财务检查、审计、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纵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监管,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同时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了解国家、省、市以及学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对经费使用的要求,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可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开展审查或专项审计。
第四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包干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包干制项目费用管理按《“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制项目申请人需在财务处、科技处和二级单位的协助和指导下,根据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经费,有自筹经费时应说明自筹经费来源。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预算编制必须符合经费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预算制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特点、支出范围和实际需要编制。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间接费用根据相关规定编制或由项目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科研项目无间接费用预算时,仅按直接经费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
第十七条 经费预算科目编制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项目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
第十八条 强化预算编制管理。鼓励项目组聘用专门的科研财务助理,协助项目负责人根据各类纵向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加强财务监督,提供全过程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由项目资金列支。
第十九条 预算的调整。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无需办理调剂手续;设备费预算调剂,需办理调剂手续,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 经费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科研人员承担的所有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存放在校财务以外的其它任何单位,科研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科技处凭经费到账证明,统一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拨付手续,建立项目专用账号。
第六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批复后,财务处负责及时将其导入校财务管理系统进行监管,项目负责人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中的预算经费开支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规定的经费使用计划、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我校主办(承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对于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事项,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供批复的项目合同(任务书)和提供开展这些科研活动的完整证明材料,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学校科技和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严格外拨经费审核。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原则上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需在申请书、计划书中详细说明任务及资金分配,立项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填写《纵向课题经费转拨申请表》,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和学校科技处审核后,按相关财务制度要求办理转账手续。项目合作单位需对外拨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并配合做好该项目合作任务部分的财务预算编制、审计复核、结项决算等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要严格票据审核。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杜绝虚假票据。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等需按规定到所在单位仪器材料库办理入库手续;购买设备、软件、图书、音像、多媒体资料,需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票据需经手人、验收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研究生助研费、专家咨询费、专家鉴定费等支出采取实名制,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校内人员劳务费发放须提供姓名、工号(或学号)、费用额度,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以零现金方式支付;校外劳务人员的劳务酬金发放须提供姓名、单位、职称、身份证号、开户行、银行卡号、费用额度,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对人员资格、标准、姓名和身份证号的真实性等负责,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假冒领科研劳务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不得开支上述费用,对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劳务费提取比例的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从严控制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支出。不得列支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参照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国际期刊预警名单》以及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它高风险期刊)的论文发表费用。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校基金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可在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列支(列支范围: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未列入“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的SCI收录期刊、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其它代表作或重要期刊),其它论文均不允许列支。对于省科技计划项目和校基金项目,除“三类高质量论文”外的代表作发表费用支出原则上不超过2篇。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据实列支。
第二十九条 校内测试化验加工及燃料动力费等校内转账经费,需凭有关转账凭据,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办理转账手续。
第三十条 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规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对于科研急需或技术保密要求较高的科研活动相关的采购,经个人或二级单位申请,学校同意后,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
第三十一条 项目启动实施后,不得无故中止。因特殊原因确须中止项目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依托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科技处,由科技处报请项目下达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需由项目原负责人或项目依托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科技处,由科技处报请项目下达部门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不能在计划期限内完成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告,经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科技处,由科技处报请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该项目经费。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或脱岗后,其依托我校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不以任何形式外拨、外转或挪用。学校支持在研项目继续在我校完成并按要求结项,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指定项目委托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使用经费;不同意在我校继续完成和结项的,由科技处上报项目下达部门申请中止,项目经费按项目下达部门相关规定原渠道返回。项目结项后结余经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科研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 科研管理费的核算。有间接费用的项目,按《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从间接费用提取;无间接费用的项目,按项目总经费的5%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管理费核算比例的项目,经费到账后按规定核算。
第三十六条 对于特殊专项项目、奖补经费或有明确规定不提取管理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不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七条 管理费的分配:30%作为项目校内依托单位科研管理费,70%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
第三十八条 科研管理费使用:科研管理费包括校级科研管理费和院级科研管理费,校级科研管理费的使用由科技处签批,院级科研管理费的使用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批。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各类科研活动和科研管理服务等有关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科研管理和服务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电话费、邮寄费、数据库检索费、定制费、网站设计费、维护费、资料购置费、复印及印刷费、办公费、材料费等;
(二)项目及科研平台等组织论证的会议费、校内外专家咨询费、论证费、评审费、劳务费等;
(三)项目鉴定与奖励申报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学术交流相关费用;
(五)科研管理队伍建设经费;
(六)为支撑科研活动聘用行政和财务人员的相关费用;
(七)为激励创新业绩突出的科研团队和个人的奖励性绩效支出,包括证书设计制作、奖品、奖金等支出;
(八)聘用科研管理人员(如科研助理等)的劳务费、保险等;
(九)其他因科研管理和服务需要支出的费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办法按照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经费使用、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在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对于跨年度实施,分年度预算的项目,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根据工作进度合理编制分年度预算,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支出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
第四十二条 对于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留归学校使用。学校将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本校全职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可提出结余经费使用意向并编制相应预算,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备案后使用。为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的使用期限自验收结论下达当年起至第三年12月底,结余资金仍未用完的,由学校统筹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下达部门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求经费收回的,学校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二级单位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加强审批把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合规使用。对于科研经费使用违反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下达部门相关规定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限期纠正、追回经费、暂停经费使用、中止项目等处理。
第四十五条 科技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加强监督与检查,同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下达部门进行年度或中期检查,对于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予停拨经费、暂停经费使用或中止项目等处理。
第四十六条 财务处可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可对科研项目不定期开展科研绩效评价,以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可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确保科研经费合法、合规和合理使用。
第四十八条 对在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两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中止科研经费使用:
(一)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又没有相应整改措施。
(二)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
(三)项目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四)项目已超过计划结题时间6个月以上,项目负责人未完成目标任务,且未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师大科〔2021〕1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