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05-24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河南省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所指毕业生系我校取得学籍和毕业资格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坚持以国家就业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原则;坚持就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有序;全校动员、全员参与,攻坚克难、综合施策,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支持毕业生创新创业;积极鼓励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创业。

第三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就业过程中要注重职业道德修养,严格履行协议、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第四条  学校努力为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就业指导、培训、咨询和测评等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就业创业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一把手”为成员的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2.组织召开学校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会议。

3.制定学校就业创业工作文件和政策。

4.统筹、协调和解决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综合服务组、宣传组、教务组、财务组、后勤组、保卫组、体检组等相应小组。主要职责:

1.具体落实上级的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和措施。

2.负责协调与各有关单位的联系。

3.做好就业创业指导、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

4.落实就业工作方案。

5.其他与就业创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相关领导及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学院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学院的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主要职责:

1.引导教职工正确认识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对学院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全员参与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2.根据《就业创业工作考评办法》要求,建立就业创业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就业层次和就业率。

3.加强专业优势的宣传和专业特色就业市场建设,努力拓展毕业生就业市场,积极举办行业性专场“双选会”。

4.做好毕业生就业形势教育与政策宣传,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

5.将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融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6.健全就业状况反馈机制,详细分析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撰写学院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7.做好就业创业精准指导与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工作。

8.进一步加强毕业生的诚信意识教育。

9.做好毕业生安全稳定和文明离校工作。

10.其他与就业创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流程与内容

第九条  确认毕业生生源

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档案馆等职能部门确认毕业生生源。毕业生姓名、出生日期、生源所在地等信息以招生录取花名册、学籍档案为准。

第十条  统计毕业生去向

1.就业:签订就业协议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自由职业;国家、地方基层项目;应征义务兵等。

2.升学:在毕业学年度本科生录取为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录取为普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3.出国、出境:到国外、境外学习或工作。

4.离校未就业:

1)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主要包括:①求职中:正在择业,尚未落实工作单位。②签约中:已确定就业意向,准备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③拟参加公招考试:准备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公开招录考试。④拟创业:准备创业,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拟创立的实体尚未开始实际运营。⑤拟应征入伍:准备应征入伍,尚未被批准。

2)暂不就业,主要包括:①暂不就业:暂时不想就业等无就业意愿的毕业生。②拟升学:暂不打算就业,准备升学考试。③拟出国出境:准备出国出境学习或工作。

第十一条  非定向研究生、本科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调控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自主选择就业单位。

第十二条  定向生、委培生按定向、委培合同就业。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合同的,需经双方解除合同后,方可改变就业去向。

第十三条  选择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无法接收其档案关系的,可选择将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或由毕业生本人办理人事代理,将档案材料转至相关人事代理机构、档案托管部门。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内容:制定年度就业工作计划;宣传、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确定毕业生生源信息,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开展就业教育、指导、培训和咨询;开发就业市场;向用人单位发布毕业生信息,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向毕业生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双向选择招聘活动;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编制年度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核准;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开展毕业生离校教育活动;毕业生典礼;组织毕业生文明离校等。

第四章  教育与指导

第十五条  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会同各学院开展毕业生就业教育与指导工作。加强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强化毕业生的自信、自强和自立意识;帮助毕业生从学校向社会顺利过渡,融入职场、走向成功;开展诚实守信、创新创业、爱岗敬业、开拓意识教育等,鼓励毕业生将个人理想与国家需要相结合,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开展法制教育,增强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  开设《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创业基础》课程,作为公共必修课纳入本科生教学计划,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培养过程,学时数和学分按照教育部和教育厅有关要求执行。研究生中开设相应内容的专题讲座。

第十七条  建立全程化的就业指导与咨询服务体系,帮助大学生掌握必要的择业技巧,及时为毕业生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和咨询服务,不断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1.《就业协议书》是证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形式,其它形式的协议或合同可作为《就业协议书》的补充材料。

2.《就业协议书》以原件为准,不得转借、复印。《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就业协议书》(经确认符合领取条件的毕业生)每人一套(一式三份),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因《就业协议书》污损影响使用的,将原件交回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后,可申请更换新的《就业协议书》。

4.本科生作为保送、支教研究生,不发《就业协议书》;定向生、委培生经原定向、委培单位书面同意解除关系后可以申请领取。

5.选择到北京市、上海市等用人单位就业的非当地生源的毕业生,除签订正式的《就业协议书》外,还需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接收函件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

6.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本科毕业生和报考博士研究生的硕士毕业生,应如实向签约的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7.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或复印、伪造《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改签

1.须征得原签约单位同意,取得书面退函并退回原《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向所在学院提出“改签”申请,填写《更换协议书申请表》(从校就业创业信息网下载),由学院党委(总支)副书记签署意见,报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持新《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

3.办理时间:应届毕业生毕业学年度第二学期415日以后的工作日。

4.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毕业生“改签”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办理时间不受限制。

第二十条  《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

1.填写《补办协议书申请表》(从校就业创业信息网下载),由学院党委(总支)副书记、毕业班辅导员核实、签署意见后,交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核实、备案。

2.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将丢失《就业协议书》的情况在校就业创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3.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无学生、用人单位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的,予以补发。

4.办理时间:应届毕业生毕业学年度第二学期31日以后的工作日。

对弄虚作假者,追回补发的《就业协议书》,按原签约单位办理就业手续,原则上不得改签。同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研究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就业报到证》办理

1.办理程序。

 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符合手续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凭《就业协议书》统一到“省中心”办理。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报到,学籍档案随转。

原则上,每年71日前,应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学校到“省中心”统一办理。71日后,应届毕业生以及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行办理。

171日前,毕业生将手续齐全的《就业协议书》交至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2)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签章并录入就业相关数据,统一到“省中心”办理。

371日后,毕业生个人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持手续齐全的材料到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开具介绍信后,自行前往到“省中心”办理,或者关注“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

2.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愿意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的毕业生。

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申请,填写《毕业生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申请表》(从校就业创业信息网下载),由学院党委(总支)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办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学籍档案随转。

3.毕业生择业期两年,自主择业期限截止为毕业两年以后的630日。自主择业期内可办理《就业报到证》,自主择业期满后将不再办理。自主择业期满后毕业生仍未落实就业单位,学校将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的《就业报到证》,学籍档案随转。

第二十二条  《就业报到证》改签

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且办理就业手续后,原则上不得改签。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签《就业报到证》的,在择业期内,可以申请改签。

改签办理所需材料:

1.原《就业报到证》。

2.原接收单位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改签意见。

3.与新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申请改回生源地的此项可略)。

4.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系统上报毕业生个人信息数据库。

毕业生改签到工作单位所在地之外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直(含省直非国有单位)、部属等单位的,由毕业生本人到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范围内改签的,由毕业生本人直接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  《就业报到证》补办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的,须由毕业生填写遗失补办申请表,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办理。

对于2003年之前毕业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毕业证原件;毕业生个人申请;毕业学校就业主管部门证明;当年经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盖章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对于2003年以前毕业的毕业生,只出具有关证明。对于2003年以后毕业的毕业生,补办《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合同

灵活就业合同是高校毕业生除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之外的另一种就业形式,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用人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具体形式。

选择灵活就业的毕业生,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以学院为单位到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递交灵活就业合同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私自更改、伪造成绩,伪造有关证件、证书、推荐表、协议书,篡改就业信息、发布虚假信息,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就业协议书》、相关证明材料等干扰毕业生就业工作正常进行的,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研究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有违法行为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就业政策规定、不守信用、有欺诈行为、有损学校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将限制或取消来我校招聘毕业生的资格,对于严重损害学校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保留提起法律诉讼、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期间如出现违纪行为,尚未办理离校手续的,一律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研究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试行)》处理后再办理离校手续。已经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将违纪情况通报就业单位,由就业单位做出适当处理。

第六章   就业工作考评

第二十八条  依据《就业创业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对学院就业创业工作开展年度考评。

第二十九条  严格就业创业工作考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每年12月组织考评。考评结果与学院年度考核、研究生、本科生年度招生计划挂钩。对考评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结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必须由用人单位向学校出具接收函件,学校可以将其列入就业方案办理相关手续,但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用人单位接收的,由档案馆将其学籍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不再负责其相关就业手续的办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就业报到证》办理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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