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学考试命题工作制度(试行)师大继〔2019〕2号为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的管理,规范命题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命题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应体现专业和课程的特点,考核应考者系统掌握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引导个人自学,树立良好学风。第二条加强命题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实现命题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第三条命题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身体健康并热心自学考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第四条命题教师必须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命题任务。第五条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是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作风严谨、有独立工作能力、熟悉命题工作和教育测量学等有关知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正式工作人员。第六条对命题教师和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进行保密法规、纪律处分条例及命题有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并签定保密协议责任到人
    2019-07-01
  • 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师大基建〔201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项目变更、签证行为,保证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校园规划、校园建(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项目。第二章变更分类第三条使用变更。指已经完成设计的基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使用单位对其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提出改变,并经学校同意进行的工程变更。(一)由于使用功能调整,需进行平面布局变化、土建结构调整等引起的变更。(二)由于需调整原设计的装修、装饰、设备选用档次和标准等引起的变更。第四条设计变更。指由于设计原因需进行的变更。(一)由于设计原因引发的结构设计优化、构造处理完善、使用功能改进等引起的变更。(二)由于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进行设计调整引起的变更。(三)政策性变化引起的设计变更。第五条施工变更。指施工现场由于下列原因,需进行的工程变更:(一)造价或市场等原因,无法采购到原设计中使用的材料、设备等。(二)施工条件、环境条
    2019-06-12
  •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试行)师大基建〔201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国拨资金、省拨资金、自筹资金的新建房屋、构筑物、公共设施等权属学校国有资产的基建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竣工验收,是指基建项目竣工后,由基建处、校内相关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的过程,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移交,是指基建处将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基建项目,向学校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档案馆、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的资产移交、管理权移交及档案资料移交等。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是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第六条明确责任、完善手续。参与验收和移交的人员,应履行签字手续。第二章责任与分工第七条政府质量监督站备案的竣工验
    2019-06-12
  •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师大基建〔201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加强对基建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廉政的管控,促进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校园规划、校园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项目。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接受校内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四条基建项目需要招标的,按《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第五条学校基建项目应维护校园建设规划的连续性、完整性和严肃性,保持功能分区、平面位置、建筑风格的协调性,项目选址应符合总体规划。改建、扩建项目应遵循“安全可行、美观协调、节能环保”的原则,项目实施需经基建处审核把关。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六条基建工程项目审批权限(一)项目建设费用预算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批。(二)项目建设费用预算在人民币5万元(含)-10万元的,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三)项目建设费用预算在人民币10万元(含)-20
    2019-06-12
  •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河南省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批办法》(豫外组〔2014〕1号)《省政府外侨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豫办〔2013〕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等文件精神和我校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教职员工使用学校财政预算经费、科研经费或其它专项经费,出国(境)执行公务活动的,均纳入本办法管理。第二章报备与管理第三条按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侨办)文件要求,因公出国(境)实行报备管理,需提前向省外侨办报备并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第四条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报备和管理,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以及考察性出访不予批准。第五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因公出国(境)事项的全面统筹管理,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经费预算,审批因公临时出国(境)事项,
    2019-05-06
  • 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加强财政监督,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库〔200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教职工个人向银行申请,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并以持卡人个人为偿债主体的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贷记卡)。第三条校内各单位日常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含科研经费支出,下同),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第四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由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章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第五条公务卡的持卡人必须是学校在职在编人员和参照事业编制管理的人事代理人员。第六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一)教职工个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登记表”,财务处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加盖财务处公章后,由教职工个人到相关银行办理手续。(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教职工
    2019-05-06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