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9日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基建资金”)管理,保证基建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教发〔2012〕1号)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建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对学校基建的财政拨款、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捐赠等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和核算;依法筹集、规范使用基建资金,保证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的利益,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基建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建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建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优先原则。基建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坚持厉行节约,控制工程成本,减少损失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基建与分管财务的校长共同负责基建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审批等工作。
第五条 依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财务处根据基建处的项目规划、建设进度、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年度预算、筹措资金、控制资金的拨付。
第六条 基建资金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基建处对基建资金的使用计划、变更、支付进度、结算及决算等负责。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基建资金的统一管理,并设置专职岗位进行核算。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对基建投资计划、工程概算、设计变更、支付控制、结算及决算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 监察处负责对基建资金的筹集、使用过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基建处应根据年度预算、工程建设进度,制定资金季度支付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财务处按会议通过后的计划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进行招标并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二条 工程款项的支付,必须以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为前提。对于应当扣除的履约保证金、违约金(或违约罚款)等,基建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各项违约金(或违约罚款)等,用于弥补工程损失。
第十三条 基建处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基建资金支付手续。办理支付手续时,须提供发票、《基建工程付款内部审批表》(见附件),首次付款还需要提供合同、中标通知、项目预算(概算)批复等资料。项目负责人并对发票的真伪、支付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5000元以上的发票须提供纸质真伪查询结果。
(二)《审批表》中已支付工程款数量、已开发票数量、收款单位的名称及银行账号相关方面的信息需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要求开具发票单位、收款单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等与签订合同单位必须一致。
(三)审批程序:按照《基建工程付款内部审批表》规定的内容依次签批。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已支付工程款有异议的,应坚持先对账后付款的原则。由施工单位提供对账单,基建处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进行核对。未经财务处同意,不得将工程款支付进度、支付明细等信息提供给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及审批额度执行学校有关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 已开具发票尚未支付的款项,付款时仍须提交《基建工程付款内部审批表》。
第十七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 基建处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比例进行控制。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前,工程款支付执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结算必须保留不低于工程决算价5%的工程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前逐年付清。
第十九条 基建处项目负责人负责对交付使用资产的工程项目进行资金结算与清算以及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财务处专职财务人员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的金额超过3万元的修缮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