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加强对基建工程项目的领导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定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第二条 基本建设工作是指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及调整;学校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立项、报批等;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基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投资、廉政管理控制;组织协调项目的验收、资料搜集、存档;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
(一)校党委常委会议批准的项目。
(二)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项目。
(三)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批权限
项目建设费用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由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和基建处共同研究,确认后实施;金额在1万元(含)至3万元(不含)之间的,经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和基建处研究后报主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后实施;金额在3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之间的,由领导小组审批;金额在20万元(含)至60万元(不含)之间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基建工程项目费用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含的所有费用;变更费用;材料检测费、图纸资料费;政府职能部门出台的项目收费;与基本建设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基建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纪委、监察、财务、后勤、工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办、纪委、监察处、工会、发规处、审计处、财务处、后勤处、基建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基建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处长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负责审定基本建设工作规章制度并指导检查落实情况。
(二)负责对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研究并确定年度投资计划。
(四)负责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
(五)审议基建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单体设计方案。
(六)审议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方案变更、可行性研究和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
(七)负责协调与基本建设相关的校外单位。
(八)负责协调拟建基建工程项目的使用单位,对项目使用功能进行细化。
(九)对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统一组织管理。
(十)确定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形式,审定招标方案、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十一)制定学校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学校基建工程项目招标“评标人员信息库”。
(十二)审定评标结果并确定中标人,处理招标活动中的投诉,批准签发中标通知书,审定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十三)审批增加预算造价(或变更费用)3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工程变更事项。
(十四)组织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十五)对在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和造成损失进行研究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对在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向学校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十六)对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 领导小组组织原则
(一)领导小组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领导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领导小组每次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由校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的编发工作。
第九条 纪委、监察处工作职责:负责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开标、评标过程的执行情况,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全程监督中标项目合同谈判。
第十条 财务处工作职责:负责对工程项目经费来源、预算、核算、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管理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参与中标项目合同谈判。
第十一条 审计处工作职责:负责对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对项目施工全程审计,参与中标项目合同谈判。
第十二条 工会工作职责:配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做好校内单位及教职工的沟通联系工作。
第十三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和领导小组的基建工作会议决议。
(二)编制项目的总体规划、单体设计方案,逐级报批。
(三)组织项目的立项、报批和方案的评审、优化工作。
(四)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所有涉及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必须报领导小组审批,根据审批意见,按照招标程序开展工作。
(五)编写基建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协议书的拟稿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六)负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的管理及督办工作,并督促检查项目责任人、施工方、监理方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组织工程的方案设计变更、施工图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监理规划等工作。
(八)负责协调工程的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审核及工程保修等,督促办理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备案。
(九)负责配合校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汇报审计结论。
(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基建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职责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国家、地方法规政策和工作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和完善。
第十五条 本职责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职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