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推动基建处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修订)》(校党字[2018]86号)有关精神,结合基建处实际,经对基建管理工作进一步梳理,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事项
议事决策事项包括:基建处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即“三重一大”。
二、基本要求
坚持集体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凡“三重一大”,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领导班子成员做好表率,正确行使权利。
三、事项范围
1.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校园建设规划,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2.会同支部落实的党的建设、廉政建设、队伍建设、安全文明等工作和制定的重要措施。
3.年末工作总结、年初工作计划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研究贯彻上级下达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4.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调动、考评、聘任、奖惩、任免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事宜。
5.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招标工作。
6.项目建设中有关设备材料定质定价工作。
7.根据审批权限基建项目的投资额、设计变更、签证、材料及设备等与基建相关的大额费用支出等。
8.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四、主要工作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均应由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讨论决定。处集体领导班子由正副处长(支部书记)组成。“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决策酝酿、集体决策和组织执行三个程序。
1.决策酝酿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事先应进行充分酝酿,听取意见,对技术性、专业性强的事项需进行咨询、论证、评估。
2.集体决策
(1)集体决策一般通过处长办公会的形式进行决策。
(2)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3)处长办公会议班子成员必须到位,会议表决才有效。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参加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5)集体决策事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6)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负责人和科室。
(7)事项决策的情况要有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
3.决策执行
(1)决策事项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个人,可以保留,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个人对集体决策的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相关部门反映。
(2)组织实施部门应在实施中、实施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在会议上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及时请示研究,确保决策事项有效执行。
五、监督检查
1.适时召开处集体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布置“三重一大”相关事宜,并认真予以落实。
2.充分利用每周一次的处工作例会及党员组织生活会,通报贯彻、检查“三重一大”相关事宜。
3.坚持每学期的工作研究会和民主生活会,对集体领导班子尤其是第一责任人执行“三重一大“事宜的情况,予以检查监督。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还应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主要依据。
4.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六、责任追究
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基建处有违“三重一大”事项不追究、不布置、不检查;教育管理不严、工作不力、发生问题不及时认真处理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本制度自2019年5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