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刘夏发布时间:2023-05-10浏览次数:334


    文件



    师大继教〔20233

    直线 21

    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推进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综合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419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保证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第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招生录取工作管理部门(继续教育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相关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

    第五条 根据上级部门招生录取工作有关规定,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办学条件、专业设置、招生结构、社会需求等因素,编制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编制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各专业招生计划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二)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各教学单位拟招生专业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继续教育学院将审定后的拟招生专业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按照上级招生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制定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统一以“”名义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制招生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招生宣传工作和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选派招生宣传人员,按照招生宣传工作方案,规范开展形式多样的招生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均不得以“”名义开展招生宣传活动。违反者均属违法违规的侵权行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制定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录取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依照录取工作方案,遵守录取规则,严格执行录取标准,规范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录取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由专人负责。录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完成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录取结果印制和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招生专用章专递寄达考生

    二十新生报到后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冒名顶替或其他违反国家招生制度、不具备录取或入学资格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党政办公室                 20234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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