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刘夏发布时间:2023-05-10浏览次数:1334


    文件



    师大继教〔20237

    直线 21

    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推进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综合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419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的本科生、专科生。

    第二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学制。高中起点升专科(简称“高起专”)学制为2.5年,高中起点升本科(简称“高起本”)学制为5年,专科起点升本科(简称“专升本”)学制为2.5年。

    第四条 学生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由本人向专业所属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所属学院(部)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复审批准,方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除服兵役外),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2年。

    第三章  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 凡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为: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第八条 复查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取消学籍:

    (一)前置学历复查未通过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入学资格的保留与恢复

    (一)有如下情形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因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入学的,由本人向专业所属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复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因应征入伍不能正常入学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3.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入学的,由本人向专业所属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复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接到通知15日内,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三)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入学。由本人向专业所属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专业所属学院(部)办理学年注册手续。

    第四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

    第十三条 以考试为考核方式的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线上学习情况、考勤、作业、测验、实验等)。以考查为考核方式的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课堂讨论、课程作业等情况综合评定。专业所属学院(部)在课程考核结束后,按时提交学生成绩。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由专业所属学院(部)组织实施。原则上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要进行全员答辩,其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提出缓考申请。缓考申请由专业所属学院(部)审批,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缓考不及格者可给予补考机会。未办理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获准而缺考的,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重新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缺交课程作业数达到该门课程作业总数1/3(含)的,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且不得参加补考。须重新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五章  考勤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专业所属学院(部)对学生参加的所有活动进行考勤。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履行请假手续。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课。请假期满应履行销假手续。

    第二十条 请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1/3(含)的,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1/5(含)的,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零分,且不得参加补考。须重新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六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实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的;

    (二)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因专业调整原专业被撤并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准予转专业:

    (一)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二)同层次不同学科门类的;

    (三)学习形式不同的;

    (四)招生时有特定要求的;

    (五)毕业前一年的;

    (六)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转专业申请原则上在新生入学的第一学年提出。

    (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拟转入专业所属学院(部)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复审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转学:

    (一)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理由正当,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二)确实有某方面特长,本校无相应专业使其完成学业的;

    (三)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有特定要求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毕业前一年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转学办理程序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复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准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占教学活动总学时13及以上的;

    (二)应征入伍的;

    (三)因家庭困难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休学办理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所属学院(部)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复审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1.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休学1次,休学时限不得超过1年。

     2.在籍学生应征入伍的,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九条 复学办理程序

    (一)休学期满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由本人向专业所属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复核。复核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二)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无法编入合适年级、专业的,可转读其他相近专业;

    (三)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时复核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特殊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三)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四)休学期满,复学后不能坚持完成学业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完成学年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未在基本学制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且未办理推迟毕业手续的;

    (七)未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其他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退学办理程序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原则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二)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所属学院(部)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复审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且经多种途径无法联系到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退学处理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并予以公示。

    (四)凡按退学处理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发放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满一学年及以上中途退学的,可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发放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可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对所发证书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进行电子注册。

    第九章  推迟毕业

    第三十八条 在毕业资格审查前,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推迟毕业:

    (一)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的;

    (二)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

    (三)其他符合推迟毕业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 申请推迟毕业的学生,须在毕业资格审查前提出。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按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章  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生申诉处理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师大继﹝2020﹞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均按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党政办公室                 20234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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