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师大继教〔2023〕9号
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推进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综合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19日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管理,规范证书发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证书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继续教育校领导为组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为副组长、各学院(部)主管继续教育副院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历学位证书工作。
第四条 学校对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各项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学院(部)初审
各学院(部)按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学位管理办法,对预计毕业生学历、学位资格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由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二)学校复审
继续教育学院依据当年录取数据和学信网在校生学籍注册数据,结合各学院(部)提交的初审报告,复审预计毕业生信息,形成审查报告。
对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经继续教育学院汇总、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教育厅备案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审定意见,整理毕业生数据和学位授予数据,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并予以电子注册。
第六条 证书印制与发放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按照规定印制,统一用印。证书的领取、保管和发放由专人负责。
(二)在学历学位电子注册后15个工作日内,继续教育学院将证书发至各学院(部)。毕业生本人到相关学院(部)签字确认后领取证书及档案。
第七条 证书颁发后,如丢失、损毁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管理办法同毕业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修订)》(校继字〔2018〕8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党政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