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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0-10-30     浏览次数: 128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科研经费管理条例

1. 为了加强本所科研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科研经费的效益,推动本所积极进取,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2. 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3.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计划性原则,必须严格按学校或项目下达部门所审定的计划执行,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4.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节约的原则,研究人员在使用经费时应精打细算,周密安排,严禁铺张浪费。

5. 项目经费开支比例及范围:

1)本所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和科研成果专项奖励占总经费的 2/3 ,设备及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之和占 1/3 。项目下达部门对经费使用已有明确规定者,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执行。

2)进行研究所必须的资料收集费,其中包括誊印、复印、翻译费、拍摄资料所需胶卷、软盘、数据库、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

3)国内的调研旅差费;

4)为完成研究工作必须举行的小型学术会议费;

5)参加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国内外学术会议的开支;

6)计算机上机费;

7)专用的且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计算机耗材(包括打印纸、硒鼓、墨粉等);设备维修费;

8)研究成果印刷费;

9)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内部印刷的补贴费;

10)研究成果评审或鉴定费;

11)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研究成果出版补贴费。

12)办公用品。

6. 校外单位、部门或团体资助本研究所的学术活动经费,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管理。

7.研究项目完成后的二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必须填报“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报送本研究所和科研处。

8.科研经费使用的检查与监督

(1)研究所、校科研处、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研究所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2)项目负责人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研究所提交一份项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3)研究所、校科研处、财务处和审计处有权随时检查任何一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不得拒绝。

(4)凡违反本条例的项目组或个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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