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办法
师大国资〔201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危险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室、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并组织落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建立并不断完善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体系;
(三)监督、检查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四)协调处理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学院(室、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本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 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工作;
(四)检查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七条 学院(室、中心)和实验室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物中存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与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危险废弃物。
第八条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应按照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及包装要求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分类和包装。外包装表面应贴有危险废物标签并注明实验室废物种类及主要成分。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
1. 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 危险废弃物混放,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废液 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2. 固体废弃物和瓶装废弃物和一般化学品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 录;
3. 剧毒化学品管理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保 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双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废液和废弃物要明确标示,并严格按学校相关规定收集和存放;
4. 一般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
5. 一般化学废液通常分为一般有机物废液和无机物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6. 粘有化学试剂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硬纸箱、塑料箱等)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
1. 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后,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3. 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塑料制品应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4. 其它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经处理确保无危害后可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
1. 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弃射线装置应该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2. 废放射源:单独收集,按国家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密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 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3. 放射性废弃物:
(1)长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和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测认定 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须经所在单位辐射防 护小组审核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递交处理申请,按照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2)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可按一般废弃物处理;
(3)液态放射性废弃物须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固化后再进行处理;
4. 废弃放射装置:在报废前须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准,请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再按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处理。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
第十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学院(室、中心)和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
第十一条 学校选择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之前,学院(室、中心)和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废弃物的扩散、 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学院(室、中心)和实验室需在规定的时间,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交接。转移交接时,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并做好交接记录, 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记录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 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在学校统一组织具有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之前,各单位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待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实验室师生员工应该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