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10-06浏览次数:700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办法(暂行) 

师大国资〔2019 6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确保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投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台套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大型仪器设备,凡申请购置均需进行购置论证。

    第三条  论证内容:

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主要是对所申购仪器设备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内容包括:

1. 仪器设备对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2. 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 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的落实情况;

4. 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 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及同类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情况;

6. 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7. 同类型仪器设备性能、价格、售后服务比较;

8. 购置申请预算的合理性。

第四条  学校成立论证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

论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

    第五条  各学院(部门)应在每年12月份将本部门下年度的购置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4月份和9月份。

第六条  学校预算下达后,各学院需在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考察的基础上,完成初步购置论证。初步论证意见,由各学院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由经费归口部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及相关专家组成的论证小组进行校级论证,并形成最终的论证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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