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办法(暂行)
师大国资〔2019〕 6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确保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投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台套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大型仪器设备,凡申请购置均需进行购置论证。
第三条 论证内容:
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主要是对所申购仪器设备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内容包括:
1. 仪器设备对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2. 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 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的落实情况;
4. 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 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及同类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情况;
6. 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7. 同类型仪器设备性能、价格、售后服务比较;
8. 购置申请预算的合理性。
第四条 学校成立论证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
论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
第五条 各学院(部门)应在每年12月份将本部门下年度的购置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4月份和9月份。
第六条 学校预算下达后,各学院需在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考察的基础上,完成初步购置论证。初步论证意见,由各学院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由经费归口部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及相关专家组成的论证小组进行校级论证,并形成最终的论证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