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师大国资〔201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 9号)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审核、招标采购、验收、使用和处置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范围
第四条 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行使学校管理职能,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职责范围有: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审核、招标采购、验收、账目管理、处置以及清查等。
第六条 学院管理。
(一)学院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职责范围有: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申报、入账和账目管理,做到账、物相符;仪器设备的领用和处置等事宜的申办;主要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仪器设备的核查。
(二)学院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员”,仪器设备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学校其他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参照以上办法进行。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七条 计划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学院总体规划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及仪器设备经费安排情况,本着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的原则审核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一)计划编制。校内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经费情况,在当年十二月份将下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下达后,根据单位的财务预算变化情况可以调整年度采购计划1次,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可以调整年度采购计划1次。
(二)计划审核。河南省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仪器设备购置进行论证;非河南省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三)自制仪器设备应申报研制计划。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研制。研制结束,经鉴定达到设计要求者,予以验收入账。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
(一)学校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招标采购。
(二)需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提交详细的仪器设备技术参数,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完成后,使用单位要及时签订购置合同。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入账
(一)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
(二)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
第十条 单价3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及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须派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保证仪器设备安全、高效的运行。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随机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实验室需建立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技术资料档案。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和解体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解体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拆改、解体须经学校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学校的仪器设备数据库,实行网上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定期到各单位核对账、物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账、物相符。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账、物管理,每年至少对本单位内部账、物核查一遍。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
(一)校内各实验室之间仪器设备相互借用要按管理权限认真办理借用手续,按期归还。若有损坏,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或修复后归还。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出校外,特殊情况确需外借的,须经分管校长批准,并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借用手续。
(二)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给个人,严禁私人占有。因工作需要,需长期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的,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由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移交。
(一)调离、离职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到所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由管理员出具仪器设备移交证明并加盖公章,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方可办理调离及离职手续。
(二)各级仪器设备管理员工作调动前,须与新任仪器设备管理员进行仪器设备账目交接。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效益管理
(一)使用单位应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完好率、机时利用率的统计工作,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考核情况。
(二)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经济效益,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做好开放共享工作。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包括仪器设备的调剂、调拨、报损、报废等。
一、仪器设备的调剂、调拨
(一)仪器设备的调剂、调拨范围
进行调剂、调拨的仪器设备是指满足不了现使用者的要求,但其他单位仍能使用的仪器设备。
(二)调剂、调拨仪器设备的鉴定。各使用单位须组成有主管领导参加的3人以上的鉴定小组,对需要调剂、调拨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提出鉴定意见,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仪器设备的调剂、调拨
1.校内调剂。对于需调拨的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进行一次调查登记,开列详细清单,注明使用价值,供校内各单位选用,无价调拨。
2.校外调拨。对校内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可以对外实行有价调拨;经主管校长批准支援“老、少、边远”地区的、扶贫用的仪器设备可无价调拨。
3.原值不足五万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调剂、调拨;原值五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原使用单位提出调剂、调拨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进行。仪器设备调出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各使用单位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剂、调拨。
4.有价调拨的仪器设备,其收入款项上缴学校财务。
(四)为充分利用校内现有资源,学校鼓励各学院或部门主动参与仪器设备的调剂、调拨,对积极参与调剂、调拨的学院或部门;凡能够在校内调剂、调拨使用的仪器设备,非特殊原因不再新购。
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按照《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和《仪器设备调拨、调剂、报废、报损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