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办理暂行办法
校党办字【2018】2号
(2018年4月8日)
为妥善做好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办理工作,表达对逝者的缅怀和哀思,依照人文关怀和丧事从简的原则,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息通报
我校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亲属应及时向原工作单位和离退休职工管理处通报信息,原工作单位领导及时约定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工会、人事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有关人员到逝世者家中,商讨丧事办理的具体事宜,并进行慰问。
第二条 丧事办理
1.逝世离退休教职工的丧事办理以原工作单位为主,原工作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在征求逝者家属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讣告、逝者生平的撰写,妥善安排好遗体送别仪式等相关事宜。
2.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学校均以校行政名义发布讣告,不成立治丧委员会,不开追悼会,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骨灰存放仪式,不在报刊上刊登讣告;不以单位名义邀请外地人员参加。
3.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可举行遗体送别仪式,可以印发生平简介,但不介绍来宾,不宣读生平。
4.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除按国家规定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葬,其亲属不得拒绝;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亲属若要求火葬,应尊重亲属意见。
5.逝者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根据本人遗愿或亲属意愿,遗体上可覆盖3号党旗,其骨灰盒上可覆盖5号党旗。
第三条 其他规定
1.其他教职工逝世后的丧事办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2.上述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附 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