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教职工进修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0-06-25浏览:2298设置

关于印发《关于教职工进修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人字[2010]14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关于教职工进修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教职工进修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各类人才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河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修方式
    国内外访问学者、青年骨干教师进修。
 
二、进修学校
    一般应具有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优势学科的学校。
 
三、进修申请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
    2.能够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教学效果优良或科研成果突出。
    3.脱产进修期满在校工作满两年以上。
四、进修计划
    各单位根据学科建设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计划,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分批次组织职工进修学习。
    国内外访问学者进修计划:每年选派10人左右,到国内外著名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开放实验室作高级访问学者,拓宽教师视野、提高科研水平和实践能力。
    青年骨干教师进修计划:每年根据教学科研实际需求,选派青年骨干教师外出进修,结合学校公派留学计划,力争每年选派5人左右赴国外进修,积极推进学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的合作,拓宽教师出国进修渠道,增强其国际交往和综合竞争能力。
    党政管理人员培训参照专任教师培养计划执行,各单位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有计划、分批次组织青年党政管理人员在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本单位5%的比例推荐拟培训人员,培训指标采取逐年累积制。
 
五、申请程序
    1.要求脱产进修的人员提前六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3.经人事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六、待遇和考核
    经学校批准进修的教师,进修期间工资、岗位津贴根据单位聘任情况核发,职务评聘不受影响。国内进修的人员,学习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下同)学校承担50%,单位承担30%,个人承担20%。学习期间,学校每年报销我校至就读学校两次往返路费(报销标准按照财务制度执行),其余费用自理。经学校批准,赴国外进修的人员,学习费用学校承担30%,单位承担10%,个人承担60%。学习期间,学校每年报销两次我校至转机城市境内部分的路费,其余费用自理。
    参加进修的教师,学习结束后由指导教师、进修学校和我校共同考核,并向师资科提交培训总结。考核合格,学习费用由学校按规定比例支付;对达不到预期学习目标者,学习费用由个人承担。
    党政管理部门职工进修期间待遇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待遇,行政职务评聘按照《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校党字[2008]12号)有关规定执行。学习费用、路费报销比例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办法执行。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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