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及管理办法(修订)(校人字〔2015〕9号)

时间:2015-09-08浏览:3953设置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及管理办法

(修订)

为了适应当前国内人才市场的新变化,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推动我校学科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大幅度提升我校的学术层次和科研实力,加快学校发展进程,特对我校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及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设置校特聘教授岗位旨在为优秀人才发展创造条件、搭建平台,突出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后备骨干人才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培养,造就国家级、省级高层次杰出人才,促进学校事业快速发展。

第二条  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行岗位聘任制。设置特聘教授、兼职特聘教授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经申请人申报,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推荐,组织专家外审,校学术委员会择优聘任,签订合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  校特聘教授设岗范围和层次。

校特聘教授岗原则上设在现有的教学科研基础较好的二级学科,每一学科只设一个。校特聘教授岗分两个层次:一级岗和二级岗。

第四条  特聘教授岗位聘期为五年,实行3+2制;兼职特聘教授岗位聘期为三年。

第五条 校特聘教授实行“一事一议”制,采用不定时申报方式。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六条  特聘教授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能适应满负荷工作的要求。

3.具有教授职称(留学回国人员职称条件可以放宽),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4.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任职条件(主要参考聘前5年的教学、科研业绩)。

第七条  取得外审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三条件之一:

1.主持过国家级项目。

2.获得过国家级奖励。

3.自然科学类:申请一级特聘教授须在所从事专业的SCI二区学术杂志发表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申请二级特聘教授须在所从事专业的SCI二区学术杂志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人文社科类:申请一级特聘教授须独立在一级学科顶尖杂志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申请二级特聘教授须独立在二级学科顶尖杂志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对于特殊学科,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引进人才的水平,相关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兼职特聘教授选聘条件:

1.在海外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它相应职位;国内申请人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它相应职位。

2.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

3.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精神。

4.每年到校工作2个月以上。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校特聘教授遴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人填写《特聘教授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交证明其学术水平的代表性论著及其他材料,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人事处,并提交相关材料。

2.人事处依据选聘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第六、七条规定的送交3名同学科国内知名专家进行外审,每名外审专家分别对申请人近五年综合情况和外审论文给出综合评价和论文水平评价,每个评价分完全达到、达到、基本达到、达不到四个档次,外审专家对申请人的评价出现基本达到或达不到的视为外审未通过;兼职特聘教授申请材料不再外审。

3.学校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会相关学科分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按照选聘条件,对通过外审的申报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岗位任务的能力进行评议,并遴选出拟聘人选。

4.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校特聘教授一级岗须完成以下5项中的2项。

1.自然科学类:每年须在SCI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SCI二区以上1篇),聘期内不低于10篇(其中至少有5篇发表在SCI二区以上,含1篇一区)(自然科学类必备)。

人文社科类:每年须在本专业二级学科顶尖级期刊(13种)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聘期内不低于8篇(其中在本专业一级学科顶尖级期刊(13种)上发表2篇)(人文社科类必备)。

2.聘期内独立或第一主编出版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专著、译著或省级以上统编教材1部以上。

3.聘期内作为主持人获得并结项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4.聘期内获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等奖以上1项(限主持人);获省级科技进步奖2等奖以上1项(限主持人),或者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不限等级、名次)(应用研究学科必备)。

5.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限第1完成人)。

第十一条  校特聘教授二级岗须完成以下5项中的2项。

1.自然科学类:每年须在SCI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聘期内不低于8篇(其中至少有5篇发表在SCI三区以上,含3篇发表在SCI二区以上)(自然科学类必备)。

人文社科类:每年须在本专业二级学科顶尖级期刊(13种)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聘期内不低于6篇(其中在本专业一级学科顶尖级期刊(13种)上发表1篇)(人文社科类必备)。

2.聘期内独立或第一主编出版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专著、译著或省级以上统编教材1部以上。

3.聘期内作为主持人获得并结项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4.聘期内获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等奖以上1项(限前2名);获省级科技进步奖2等奖以上1项(限前2名),或者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不限等级、名次)(应用研究学科必备)。

5.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限前2名完成人)。

第十二条  兼职特聘教授岗位职责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特聘教授相关待遇:

1.提供l00左右的住房或30万元住房补贴,5万元安家费(校内应聘上岗的特聘教授,学校不再提供住房、住房补贴和安家费,一次性发放3万元补贴)

2.对文科及非实验性理科提供不低于l0万元科研启动费,对实验性理科及工科提供不低于30万元科研启动费。

3.聘期内,除享受国家工资外,校特聘教授一级岗年津贴12万元,校特聘教授二级岗年津贴8万元。

4.根据配偶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解决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

第十四条  兼职特聘教授相关待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特聘教授考核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分为年度、中期和期满考核。聘期的第一、二、四年度由受聘者向校学术委员会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中期和期满考核严格对照聘任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进行。

第十六条  特聘教授实行分段聘任制,聘期为5年。首聘期为3年,首聘期满后参加中期考核,考核合格后续聘2年,考核不合格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聘期内超出聘任合同中约定应完成岗位职责的成果,可按照学校年度绩效奖励办法进行核算和奖励。

第十八条  聘期内受聘方单方面提出解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续聘办法

第十九条  特聘教授5年聘期结束后年龄在57周岁以下的可按照续聘条件进行续聘。续聘聘期为3年,续聘对象包含省特聘教授、校特聘教授和兼职教授,其中省特聘教授续聘为校内续聘。

第二十条  省特聘教授校内续聘条件为上一聘期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首次续聘时均续聘为省特聘教授,省特聘教授续聘期满后考核为优秀的可继续续聘为省特聘教授,考核为合格的可按校特聘教授续聘。

第二十一条  校特聘教授续聘条件为上一聘期考核等次为合格,且短时间内任职岗位没有其他合适人选上岗。续聘聘期考核为优秀的可继续续聘,考核为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二十二条  兼职特聘续聘条件为上一聘期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

第二十三条  续聘的特聘教授只享受学校提供的工资和岗位津贴,学校不再另行为其提供科研启动费、住房或住房补贴、安家费等。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特聘教授聘期内受聘为省级特聘教授、中原学者等更高层次人才时,自动解除校特聘教授聘任合同,按相应层次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十五条 遴选条件和岗位职责中涉及的论文,均指期刊论文,同时岗位职责中的论文、获奖和项目等成果均要求署名第一单位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校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及管理办法》(校人字〔20089)和《续聘特聘教授管理办法》(校人字〔201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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