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时间:2018-01-08浏览:2786设置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快学校发展,特制定高端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培育计划”)。

一、培育目标

培育计划”旨在培育一批学术造诣高深,有能力冲击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万人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以下简称“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以下简称“国家杰青”)、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以下简称“国家优青”)等高端学术人才的后备人才。

二、人才类别及选拔条件

(一)“培育计划”人才类别

第一层次:人才作为申报“两院”院士和“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等级别人才项目的重点培育对象。

第二层次:人才作为申报“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杰青”等级别人才项目的重点培育对象。

第三层次:人才作为申报“长江学者”青年学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青”等级别人才项目的培育对象。

(二)选拔条件

申请人应热爱祖国,爱岗敬业,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学风,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在本研究领域已取得一定的成就,并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第一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1)“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千人计划”长期项目入选者;外专“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青”获得者;中原学者。

2)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原973计划、863计划或科技支撑计划等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主持人,并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3)获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两名;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主持人。

4)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NatureScienceCell等国际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以独著(文科)、第一或通讯作者(理工科)在本学科认定的国际顶尖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第二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2周岁,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1)“国家优青”;“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级教学名师;“长江学者”青年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2)主持原国家973计划、863计划或科技支撑计划,或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3)获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3名;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前2名。近5年获省部级自然科学一等奖、省部级技术发明一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主持人。

4)以独著(文科)、第一或通讯作者(理工科)在本学科认定的国际顶尖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第三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且具备以下条件中两条:

1)近5年主持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中一项为面上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2)获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4名;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前3名。近5年获省部级自然科学一等奖、省部级技术发明一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名。

3)近5年以独著(文科)、第一或通讯作者(理工科)在本学科认定的国内外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三、培育指标及期限

(一)培育指标

原则上,对第一层次人才每年选拔2人,对第二层次人才每年选拔3人,对第三层次人才每年选拔5人。

(二)培育期限

培育计划”实施周期为5年,采用3+2分段培育制。

四、选拔程序

学校按照培育目标类别及遴选条件,严格选拔,优中选优。“培育计划”人选非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的,成功入选后须与我校签订工作合同并全职到校工作。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对照培育人选应具备的条件自愿申请,向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二)学院推荐

各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将申报材料报人事处。

(三)专家评审

人事处负责将申报材料送国内外知名专家评审。

(四)确定人选

学校根据评审结果,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培育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核认定。

(五)签订协议

学校与培育人选明确权利义务,签订协议书,按照培育目标进行培育。

五、支持方式

对入选第一层次的人选,提供科研经费500万元。

对入选第二层次的人选,提供科研经费100万元。

对入选第三层次的人选,提供科研经费50万元。

六、考核管理

学校对培育人选进行目标考核管理,考核分年度、中期和期满考核。培育期满3年,学校组织对其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合格,学校对其继续培育;中期考核不合格,停止培育。培育期结束后,参加学校组织的期满考核。

培育对象须以我校为依托单位完成协议约定的任务。在培育期内若达到协议约定的培育目标,视为完成培育任务,“培育计划”提供的资助自动终止。

七、附则

(一)“培育计划”的申报人若已获得过校内同等类别的培育项目资助,不得再次申请本“培育计划”。

(二)“培育计划”入选者若离岗或调离学校,冻结资助经费,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合同实际执行年限按比例结算资助经费。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系《中共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意见》(校党字〔20181号)附件2



返回原图
/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