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教学科研单位申报年终绩效突破性、亮点性工作及突出贡献奖励统计和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突出贡献奖励的通知

时间:2024-01-23浏览:10设置

校内各单位:

按照《中共委员会关于印发<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师大党文〔202397)及其配套文件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年终绩效考核和突出贡献奖励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现就教学科研单位突破性、亮点性工作申报和突出贡献奖励核算及行政管理部门突出贡献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宜,具体通知如下。

一、政策规定

按照“师大党文〔2023〕97号”中《教学科研单位年终奖励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规定,教学科研单位年终奖励绩效工资分配重点考核指标,“突破性、亮点性工作完成情况(权重20%)”,采取标志性成果自主填报、列举陈述等评议形式,由学校绩效工资管理领导小组及有关专家联合评议打分。

按照“师大党文〔2023〕97号中《突出贡献奖奖励办法(试行)》规定,学校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人才团队、学科建设、平台与机构及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突出贡献成果(人才)进行奖励”,各教学单位及教职工的突出贡献奖励,由人力资源部、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等,按照部门职责,进行突出贡献成果(人才)的统计,其中,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与服务”突出贡献奖励,由行政管理部门结合部门实际,“采取自主申报和统一答辩的方式,经学校绩效工资管理领导小组评审、党委会审批”,确定具体奖励额度、纳入年度绩效总量。

二、教学科研单位的突破性、亮点性工作申报要求

1.以学院(部)为单位进行申报;

2.每个单位突破性、亮点性、标志性工作最多不超过5项;

3.以列条式陈述,每项突破性、亮点性工作,需要阐明其在学校重点目标中的价值性、突破点、贡献度,逐项提供主要支撑的纸质材料,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1月251800前报人力资源部108室劳资科 

三、教学科研单位的突出贡献奖励成果(人才)统计工作

1.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教学科研单位和获得业绩教职工,分别统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人才团队、学科建设、平台与机构方面的突出贡献成果(人才)业绩。

2.请各相关职能部门,于1月2518:00前,将统计结果纸质版加盖部门公章、电子版一并报人力资源部108室劳资科

四、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与服务”突出贡献奖励的申报要求

1.以行政管理部门为单位进行申报;

2.每个单位管理服务标志性业绩最多不超过5项;

3.以列条式陈述,每项管理服务标志性业绩,需要阐明其在学校重点目标中的价值性、突破点、贡献度,逐项提供主要支撑纸质材料,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1月25日18:00前报人力资源部108室劳资科

五、相关说明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申报和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突出亮点性、突破性、标志性工作业绩。

2.请各部门按时、规范提交有关支撑材料。

3.学校将择日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评议会议,具体评议形式另行通知。

4.未尽事宜,另行沟通。

联系人:人力资源部齐远伟;联系电话:3326204;邮箱:398745246@qq.com

 

学校绩效工资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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