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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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2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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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进学校规章制度“废改立”工作,现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9329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教育改革和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校内各单位强化内部控制,防范风险,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经济利益,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学校审计处在主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对主管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我校审计处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学校应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和客观求实的审计导向,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做好审计整改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的性质界定和相关处理建议,保护好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六条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审计、会计理论和专业技术,学习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原则上每年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时间。

 第九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科研经费、合同支付和大额支出进行审计;

 (十)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签后方为有效:

 (一)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国家和上级部门要求审签的各种专项经费的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学校自筹基建经费使用及工程结算;

 (四)上级和学校要求审签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原则

 (一)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二)服务学校治理的需要,结合内部环境和审计资源情况,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三)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可能影响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各类管理工作或协调组织;

 (四)坚持审计检查与审计评价相结合,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等不同审计方式,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审计业务活动;

 (五)推动内外审计资源的整合,灵活运用各类组织形式和技术方法,对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利用各类学校资金、学校资产、学校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注重发挥内部审计“免疫系统”的功能,立足推动学校体制、机制与制度的完善与优化,成为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石;

  (七)建立确保审计质量的内控机制,定期检查与评估已开展审计工作质量与预期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八)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未经审计处长批准,审计资料和审计记录不得随意调用。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和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写明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要详细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报送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报送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 被审单位及有关单位对审计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校领导书面提出,校领导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报请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对抗审计监督的;

 (五)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产的;

 (六)拒不接受和执行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的;

 (七)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揭发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对在审计工作中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审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室                 20193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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