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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省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办法

发布者:党委学工部    发布时间:2020-06-28    浏览次数:2063

师大学〔2019〕24号

 20199月修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大会精神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展示当代青年学生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按照省教育厅、团省委的部署开展省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表彰活动。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称学生)及学生班集体。本办法中的先进集体是指省级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是指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二条  本办法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条所列荣誉指评奖学年的上学年中获得的各种荣誉。

第三条  省级先进班集体推荐标准

1.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级领导核心;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节能减排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保持良好的宿舍、个人卫生环境;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2.省级先进班集体推荐在校级先进班集体基础上进行。

3.根据指标数按以下顺序和所获荣誉多少确定推荐省级先进班集体,直至满额。

 A、市级以上(含市级)集体荣誉;

 B、先进团支部;

 C、文明班级。

4.同等条件下所获校级以上(含校级)集体荣誉多者优先考虑。

第四条  省级三好学生推荐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目标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意识强;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2.省级三好学生推荐在校级三好学生基础上进行。

3.根据指标数按以下顺序和所获荣誉多少确定推荐省级三好学生人选,直至满额。

A、三好学生标兵;

B、模范学生干部;

C、优秀团干;

D、优秀团员;

E、文明学生。

4.同等条件下获市级以上(含市级)荣誉的同学优先考虑。

第五条  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推荐标准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热心承担社会工作,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2.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在校级模范学生干部基础上进行。

3.根据指标数按以下顺序和所获荣誉多少确定推荐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人选,直至满额;

A、三好学生标兵;

B、三好学生;

C、优秀团干;

D、优秀团员;

E、文明学生。

4.同等条件下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或获市级以上(含市级)荣誉的同学优先考虑。

第六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标准

1.省级优秀应届毕业生推荐在校级应届优秀毕业生基础上进行。

2.对于本科毕业生,根据指标按以下顺序确定推荐省级优秀应届毕业生人选,直至满额:

A、获三次“三好学生标兵”;

B、获两次“三好学生标兵”,一次“三好学生”;

C、获一次“三好学生标兵”,两次“三好学生”。

3.同等条件下获省、市级荣誉和获其它荣誉多的同学优先。

第七条  在评奖学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推荐: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还未解除者;

2.有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3.学籍变动未满一年者;

4.申报先进集体的班级学生有受到纪律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选结果进行为期为5天的公示。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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