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17〕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校内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正、负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河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学生的书面申诉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学生校内申诉意见表》;
(二)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三)能够支持申诉意见或申诉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生本人签名。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第二章有关要求确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负责处理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处理结论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认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理)适当的,同意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二)认为做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送达:
(一)申诉人签收;
(二)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停止处理工作。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要求,举行听证。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的成员担任。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疑,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提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和当事人当场签名。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校学字〔2005〕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