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制度的意见(试行)
校研字[2006]2号
(2006年4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和社会实践能力,稳步推进研究生兼助教、助研、助管(简称“三助”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1995]3号)文件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提出建立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制度。
第二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津贴学校承担部分从研究生活动费支付。
第三条 凡我校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三助”岗位。
第四条 岗位设置类别及要求
1、助教:助教岗位由教学单位提出,要求研究生助教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助教工作量一般每周不超过4学时。
2、助研:助研岗位由课题组提出,要求研究生助研保质保量完成科研任务。
3、助管:助管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研究生助管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协助专职人员高质量的做好管理工作。助管一般每周(不含节假日)工作不超过2天。
第二章 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津贴标准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三助”岗位主要面向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好,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研究生。考试不及格或严重违犯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能申请“三助”岗位。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研究生原则上也不能申请研究生“三助”岗位;
1、助教条件:学习成绩较好,专业课程成绩突出,家庭比较困难的一、二年级自筹经费研究生,主要限于本科公共课教学;
2、助研条件:助研岗位原则上面向科研能力较强的二、三年级研究生设置;
3、助管条件:助管岗位原则上面向一、二年级的研究生设置,要求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有学生干部经历者优先,并要有足够的时间保障。
第六条申请程序
1、助教岗位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设岗单位提出设岗计划、学时安排及应聘条件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公布待聘岗位。岗位公布后,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助教岗位申请表》一式三份及院(系)家庭困难证明原件,一并交设岗单位。设岗单位根据应聘条件组织聘任,聘任结果连同加盖设岗单位公章的《研究生助教岗位申请表》送研究生处一份,由研究生处公布上岗研究生名单。
2、助研岗位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两周,课题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出设岗计划、科研任务及应聘条件报院(系),院(系)汇总后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公布待聘岗位。岗位公布后,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助研岗位申请表》一式四份交设岗单位,设岗单位依据聘任条件自行组织聘任,受聘人员确定后,将已加盖设岗单位公章的《研究生助研岗位申请表》及已签定的助研岗位职责协议书(自行制定,科研处认可)分别送科研处、研究生处各一份,由研究生处公布上岗研究生名单。
3、助管岗位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设岗单位把设岗计划及应聘条件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公布待聘岗位。岗位公布后,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助管岗位申请表》一式三份,个人履历及院(系)推荐材料原件,一并交设岗单位。设岗单位根据应聘条件组织聘任,结果及已加盖设岗单位公章的《研究生助管岗位申请表》送研究生处一份,由研究生处公布上岗研究生名单。
4、“三助”岗位聘任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完成,并公布结果。
第七条 津贴标准
1、助教岗位必须按时完成教学计划,遵守教学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以教学单位所报实际完成学时为准,每学时15元 (其中用人单位承担30%,学校承担70%)。
2、助研津贴由课题组提供,标准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助管岗位必须按时完成规定工作量,并能达到预定的效果,由用人单位计考勤,每天15元。
第八条 岗位考核
1、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考核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完成科研工作任务情况等,由设岗单位给予评定。担任“助研”的研究生由课题组以及设岗单位给予评定。
2、对岗位工作不认真负责的研究生,设岗单位、课题组可以随时提出终止“三助”协议的建议,经所属院(系)领导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报研究生处备案。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下一学期不再具有应聘上岗的资格。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三助”岗位的评定,坚持“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每位研究生一次只能申请一个类别的岗位。
第十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津贴每学期发放两次,助研津贴每学期期末发放。
第十一条 助教、助管原则上聘期为一学期,助研的聘期由课题组自行设定。
第十二条 各院(系)自行聘任的专业课助教,津贴由院(系)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