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的规定
校研字[2003]98号
(2003年4月29日)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所修的课程,必须按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实验、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等方面,也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试方式
必修课程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进行考试也可进行考查,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决定。实验课、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等可进行考查。学位论文进行答辩。
考试或考查均可采用笔试或口试,或二者兼用。笔试可采取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但二者的命题要求应有所区别。
部分课程及学年论文的考核可以提交论文的形式进行。
实验性课程的考核可以实验设计的方式进行,主要是考核实际动手能力。
教学实践的考核以教研室检查和听课学生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社会实践的考核以提交总结报告,由教研室或导师进行检查和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考核安排
研究生课程考核的时间原则上应与全校一致,即安排在学期末进行。
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的考试日程与时间安排由研究生处会同任课教师共同确定,试题准备与监考工作均由开课单位承担。外语课考试按照省学位办要求由研究生处和开课单位各参加一名教师监考。其它课程的考试日程与时间安排均由开课单位的教务员会同任课教师共同确定,试题准备与监考工作由任课教师所在的教研室承担。
考试日程表应提前两周公布。
实验课、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的考核由各教研室会同指导教师商定安排。
学位论文的答辩日程与时间安排由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同教研室与指导教师共同确定,报研究生处。
第四条 试题与考卷管理
各院(系、所)、教研室应加强对研究生课程考试试题的检查、分析研究和考卷的管理工作。对于不恰当的试题,各院(系、所)及教研室负责人可在与命题者充分交换意见后,做出修改试题的决定。
学位课程的考卷,应由评卷教师签名后交各院(系、所)保存,至研究生毕业一年后自行处理。各院(系、所)应指定一位责任心较强的同志兼任研究生学位课程考卷的管理工作,并应有专柜存放考卷。
第五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
课程考核:考试科目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科目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制评定成绩。研究生课程成绩,应以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为依据,平时的测验成绩可作参考。对于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课程,可以每学期期末考试的平均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也可以最后一学期期末考试的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
课程及学年论文采取写评语的方法评定成绩。
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的考核由教研室或导师写评语的方法评定成绩。
第六条 考核成绩的管理
一、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的管理工作应由研究生处和各院(系、所)共同承担。研究生处与各院(系、所)均应有专人(或兼职)担负这项工作,并分别建立研究生成绩档案。对于未设学位授权点的院(系、所)个别教学、科研人员所招的研究生,其成绩档案应由招生专业所属的院(系、所)负责管理。
二、研究生学业成绩评定结束后,任课教师及时填写《研究生学业考核成绩表》,签名后于学期结束前送往研究生所在院(系、所)的办公室。各院(系、所)将《成绩表》的复印件于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送研究生处,原件由各院(系、所)保存;公共课的成绩表送研究生处保存,研究生处将公共课成绩表复印后分送到各院(系、所)办公室。各院(系、所)和研究生处及时将公共课和专业课的成绩分别记入《研究生学籍表》。
三、研究生毕业离校前,各院(系、所)应将《研究生学籍表》送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核对盖章后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结果处理
一、成绩与学分:必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选修课程或科目及格(含及格)以上等级即可按培养方案(计划)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补考:硕士生在全部必修课程的考试中,一学期内只允许有一门不及格(60分以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有一门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可在半年内补考一次。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不及格者不得补考,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规定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或结束前两周为统一补考时间,若未经所在院(系、所)批准,不按时补考者,作自动放弃补考处理。
三、重考: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及格但不合格(60-74分)者,允许每门课于半年内重考一次。重考时间及要求与补考的规定相同。
第八条 课程免修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某些实践、实验性较强的课程,原则上不得免修。其它课程若研究生要求免修,应由本人申请,经导师、教研室同意,院长或系主任审批,研究生处备案方可免修(要求免修公共必修课还须经研究生处审批),期末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外国语免修,第一学期考试没有通过者,第二学期不准免修。
第九条 研究生处及各院(系、所)的有关负责人须每学期检查研究生考核成绩的呈报及登记情况。研究生进入中期考核阶段时对成绩记载不全者,不能认可其做学位论文的资格。研究生毕业前,对成绩记载不全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应考,可事先凭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申请缓考须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所)批准,公共课须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事先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研究生,该课程以“0”分登记,并注明“旷考”。事后认识错误态度好,经研究生处批准可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补考,补考成绩须注明“补考”。对于在考试中作弊的研究生,该课程的成绩以“0”分登记,并注明“作弊”,原则上不许补考。视本人认识错误的态度,经研究生处批准可在中期考核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按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