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2008年12月31日)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弘扬“明德 正学 倡和 出新”的优良校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最多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三个月内,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包括身体检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体检,身体状况不符合国家关于入学有关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不能正常入学,但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认为通过治疗一年内可达到健康标准者,须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所)签署意见,经学校研究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研究生学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离校治疗。两周内不办理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若一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随下一年级新生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者,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研究生注册按《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校学字[2006]52号)执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实验、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等方面,也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进行考试也可进行考查,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会同教研室决定。实验课、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等可进行考查。学位论文进行答辩,不记学分。
考试或考查均可采用笔试或口试,或二者兼用。笔试可采取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
部分课程及学年论文的考核可以提交论文的形式进行。
实验性课程的考核可以实验设计的方式进行,主要是考核实际动手能力。
教学实践的考核以教研室检查和听课学生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社会实践的考核以提交总结报告,由教研室或导师进行检查和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考试科目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科目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制评定成绩(86-100分为优秀,71-85分为良好,60-7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研究生课程成绩,应以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为主要依据,平时的测验成绩可作参考,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对于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课程,可以每学期期末考试的平均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也可以最后一学期期末考试的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
课程及学年论文采取写评语的方法评定成绩。
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的考核由教研室或导师写评语的方法评定成绩。
第七条 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进行。
第八条 研究生在全部必修课程的考试中,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补考。若未经所在院(系、所)批准,半年内不按时补考者(从该课程原考试时间两周后开始计算),作自动放弃补考处理。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随下一年级研究生同修,并一同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九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应考,可事先凭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申请缓考须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所)批准,公共课须经研究生学院批准,方可缓考。事先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研究生,该课程以“0”分登记,并注明“旷考”。事后认识错误态度好,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可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补考,补考成绩须注明“补考”。
第十条 对于在考试中作弊的研究生,该课程的成绩以“0”分登记,并注明“作弊”,原则上不许补考。视本人认识错误的态度,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必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选修课程或科目及格(含及格)以上等级即可按培养方案(计划)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分。若有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但不合格(60-74分)者,允许该门课于半年内重考一次。重考时间及要求与补考的规定相同。
第十二条 课程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某些实践、实验性较强的课程,原则上不得免修。免修其它课程,应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院(系、所)负责人审批,研究生学院备案(公共必修课须经研究生学院审批),期末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于外国语免修,第一学期考试没有通过者,第二学期不准免修。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要求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核批准;跨院(系、所)转专业的,须经转出、转入院(系、所)同意,研究生学院报主管校长批准。学生所学专业发生变动须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我校录取的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果我校培养确有困难,经学科带头人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拟通过转学调入艺术、体育类等与普通专业不同类别的特殊专业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学生要求转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须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九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拟转专业、转学学期的前一学期期末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的;
(三)因家庭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一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计算,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休学2次。
第二十二条 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导师签字、院(系、所)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审批。休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方能离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予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者,休学期满,应当持身体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诊断,合格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持复学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生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研究生学院批准、备案,并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无论补考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9学分的;
(二)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时经复查身体不合格又不同意继续休学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因病第二次休学,复学后不能坚持学习或完成学业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退学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做出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离校。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近亲属领回。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
第六章 毕业
第三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5年内(含休学),博士研究生在6年内(含休学和延长学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三年制的研究生,如果科研成绩突出,可提前半年毕业。对提前毕业研究生的科研条件要求须比同专业正常毕业的高一个档次。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先由本人向导师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后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成绩、科研成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后,在《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签署意见并报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各项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毕业时未修满规定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时记起。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于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可以按照《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