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校研字[2003]99号
(2003年4月29日)
为促进人才成长,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对在学研究生实行中期考核制度。中期考核要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计划)的要求,对在学研究生政治思想、课程学习、科研和教学能力等各个培养环节进行全面的、综合性的测评。为做好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制订本办法。
一、中期考核时间
研究生在入学后第四学期五、六月份进行中期考核。
二、中期考核内容
研究生中期考核要求填写《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精神,具体从如下几方面进行考核:
(一)政治思想品德、学习态度评定:研究生要认真做思想小结,并认真填写好中期考核表的自我总结。
(二)课程考试成绩的审核: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语课(含专业外语)考试成绩及规定所学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以及完成学分的情况讲行审核。
(三)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在中期考核之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已经开题。论文开题一般应公开进行。若开题第一次未通过者,允许1-2个月内再进行一次,仍未通过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中期考核要审核开题报告登记表。
三、中期考核程序
(一)以专业为单位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研究生导师、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也可邀请校内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按照上述要求,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小组全面考核后,具体按下列情况办理:
1、学习成绩优良,达到考核内容要求的,进入硕士论文写作阶段;
2、学习成绩较差,未达到考核内容要求的,不得申请硕士学位。
(二)各院(系、所)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系主任、所长)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及有关材料送院(系、所)办公室,由院长(系主任、所长)、院(系、所)总支召开联席会议,审核通过。
(三)考核意见由各院(系、所)研究生工作秘书汇总为中期考核工作报告,并同有关材料送研究生处备案。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中期考核者,按中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