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精神,为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强化创新创业实践,切实增强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现对原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合并修订。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遵循的原则是:兴趣驱动、鼓励创新、交叉联合、注重过程。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由申请、公开立项、规范管理”的程序,以项目为研究载体,在教师指导下,注重学生的自主实验和过程训练,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精神。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使学生尽早接触工程与社会实践、参与科研训练,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综合实践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成立校、院两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领导小组”是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负责评审、验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指导相关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处长为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学生处、校团委、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1.教务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项目的申报、评审、日常管理、结题验收,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成果管理、管理相应网站等;
2.科技处、社科处会同教务处负责组织师生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3.学生处、校团委协助教务处进行项目管理,并负责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搭建学生交流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4.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协助教务处进行参与项目学生的企业实践训练和就业推荐工作。
5.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各类开放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等;
6.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筹措、配套经费的拨付及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学科带头人和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干部任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宣传动员、团队组成,项目推荐,协调落实大学生研究项目所需的条件,解决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研究进度组织专家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科技交流活动,按照学校领导小组的规定负责教师教学工作量认定、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学分认定及项目管理工作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2.项目申报按照“兴趣驱动、自由申报、公平立项、择优资助”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进行。
3.申报项目每年春季受理一次,具体时间见教务处通知。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发布通知,学生依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根据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和支撑平台具备的研究、实验条件,自由提出项目申请。
第九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校学籍的大学二年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申请者要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创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学年总评成绩排名在前50%。对确有特长的学生,经学院工作小组考核,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2.项目组成员为具有本校学籍的非毕业班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含项目主持人),鼓励跨年级组队、跨学科研究。参与学生要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自主创业有浓厚兴趣或强烈愿望,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位学生一般只能参与一个项目,申请人不得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3.学生申报项目应将理论学习、实践训练和科学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创业训练。项目选择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可行性和前瞻性;项目内容须与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密切结合,以知识、技术创新和产品工艺创新创业为关键,解决实际问题;学生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
4.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学生不得申请或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条 项目立项程序
1.申报:项目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并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分三类:创新训练项目申请书、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申请书)。
2.评审:学院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每年下达的推荐项目限额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初评,并填写推荐意见报教务处。
3.审核: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所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学校领导小组终审后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择优推荐省、国家级项目,推荐出来的项目报送教育厅,由教育厅评选推荐出省级和国家级项目,最终由教育厅公示评审结果。校级项目由学校发文下达正式立项通知,获批项目由教务处通知各学院,再由各学院通知项目申请人和指导教师。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则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复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实验,自主设计实验方案、组织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实施并管理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应注重学生在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在创新思维和创业训练方面的收获,导师应发挥辅助作用,营造一个教学相长、亲密融合的学术氛围。导师与学生应该经常保持联系。
2.全校各类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均要向执行项目的各学院学生免费开放,并给予热心指导。
3.参与项目的学生可以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及个人实际向学校申请个性化培养方案,包括学分认定、选课、考核、成果认定等。学生提出的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备案。
4.学校组织项目参与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5.学院和学校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之间的交流。
6.项目研究周期均为1年。
第十二条 过程检查
1.省、国家级项目主持人经指导教师指导后须登陆《河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平台》,填写《中期检查报告》,准确无误后提交,由学校教务处进行审核。
2.项目中期检查由学院组织专家具体负责实施。专家组应查阅《中期检查报告》、学生实验原始数据、实验报告、商业计划书等材料。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项目组进行补充完善,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限期整改。
4.各学院中期检查完成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期检查结果汇总表》。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每位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研究论文和创业报告撰写。论文和报告撰写应符合学术论文基本规范,而且还应包括学生在项目自主实验过程中,在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特别是在创新思维和创业实践方面的体验和收获。学生完成研究论文和创业报告后,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研究论文和平时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填写评语。
2.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要注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
3.申请结题的项目,需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结题报告。
4.申请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或擅自改变《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
5.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设计图纸、模型、样品、装置、软件、论文、专利、获奖、成果应用与转化等。
6.教务处、各学院应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档案。教务处定期编印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成果汇编。各学院归档内容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实验或研究的原始资料、中期报告、验收报告、设计文件、样品、计算机程序、成绩单、所有学生的研究论文、教师评语、发表论文、录用通知或商业计划书、创业报告(含电子文档)等,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涉及国家机密的课题应作为一定密级的档案妥为保存。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
项目名称、研究内容及其参与学生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报告陈述变更理由,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工作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学校将定期向教育厅报送变更情况。变更后的项目组成员应履行原合同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延期与终止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组提出延期,须在合同规定的截止日前1个月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告,详细阐明延期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工作组批准后报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为半年,且必须保证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延期期满后仍不能结题的项目,视为自动终止。
2.因故主动要求终止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终止申请报告,详细阐明终止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和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收回剩余经费。
3.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一经查实将终止其运行,追回经费。其所有成员不得再申请新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四章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级和省级项目必须配备本校责任心强、治学严谨,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热心学生科研指导和创业训练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校级项目指导教师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七条 导师的职责
1.要能够投入必要的精力对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实验、研究、论文撰写或创业训练的商业计划书编制、创业报告撰写等环节进行具体指导,每周应保证适当的指导时间。
2.注重对学生综合科研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的培养,要明确对学生进行科研和创业训练是教学活动,避免重使用、轻培养的现象发生。
3.能为学生开展研究工作或创业训练提供或联系场地、仪器设备以及实践基地等。
4.能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量、所具备的科研及创业能力、完成的结果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考核。
5.导师短期外出不能指导学生时,应委托其他教师指导学生;导师长期外出时,应报请学院(重点实验室)为学生另行指派导师。
6.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审查项目申请书,加强过程指导,定期组织学生开展讨论和交流,审查原始实验数据、实验报告、商业计划书、创业报告等,并及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每个项目限1-2位指导教师,学生可根据项目研究内容需要跨学科选请指导教师,也可根据研究需求同时配备1名校外指导教师。每位教师同时指导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不超过2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来源及配套标准
1.坚持国家资助和学校资助并重,鼓励社会、学院及导师资助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费。
2.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的项目经费标准,对立项的各级项目给予配套资助,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由学院或团队、导师个人提供研究经费的项目,其资助额度不能低于当年由地方财政和学校共同提供经费的同级别项目的资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批准后的项目级别分别拨付研究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单独建账,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提取劳务酬金和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资助经费由指导教师代管,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的研究经费。学生有支配该项目经费的权利,指导教师有审批、监督该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范围:主要用于项目调研差旅费、实验材料费、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等支出,购置仪器设备需经教务处批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结项后返还学校。
第二十五条 经费按学校财务规定的范围使用,所有开支需有财务认可的正式票据。项目个人或项目团队报销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签字,学院财务一支笔签字盖章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学校将对项目经费使用实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结余的经费、终止项目剩余的经费、无故终止项目退回的经费,充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基金,用于资助后续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表彰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分和成绩
1.项目结题后,学生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时。学分学时计算办法依据“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执行,中途退出研究者,不能获得该项目学分学时奖励。
2.学校鼓励学生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申请国家专利,专利申请和保护由学校统一组织。对授权的专利项目申请费给予经费资助。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奖励
1.项目通过验收后,指导教师可获得相应的工作量。
2.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指导教师奖,并进行评选和表彰;指导方案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09〕2号)、《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2〕8号)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室 2019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