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处:关于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6-24   浏览次数:1462

通过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遴选的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
  根据校人字[2003]290号文件精神,从2004年起,我校对兼职博士生导师发放津贴,并对联培博士研究生发放培养费。请导师和您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及时到研究生处提供有关材料并填写《联培博士研究生登记表》(可下载打印)。研究生处将按实际登记的导师和博士生人数,遵照《兼职博士生导师津贴发放办法》发放津贴和培养费。
《兼职博士生导师津贴发放办法》在研究生处主页“规章制度”栏目内参阅;《联培博士研究生登记表》在研究生处主页“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研究生处
                    200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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