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09-29   浏览次数:1668









校教字〔20191




关于印发《普通全日制

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210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激发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的基本原则:以学生为本,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条  各学院每个专业转出和接收人数应依据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教学资源和就业情况综合确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不受该限制)。

第二章 学生转专业的条件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 同一批次录取的学生高考分数高于我校当年投档线20分(含20分)以上者;

2.确有专业兴趣和特长,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在新专业更能发挥本人兴趣和特长的;

3.应征入伍退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复学时提出转专业申请;

4.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学校无学生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者;

5.中外合作办学类、软件类各专业仅可在同类专业互转;

6.学生入学后因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审核判定,确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未取得学籍或为毕业年级者;

2.跨学历层次的;

3.跨科类的(按高考分类);

4.以音乐、美术、体育、对口、单独招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转为非同类别的;

5.中外合作办学类、软件学院各专业转入到普通类专业的;

6.已有转专业经历者;

7.在校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者;

8.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9.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章 学生转专业的组织领导和办理程序

第六条  转专业的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公室、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财务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人民武装部、校医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转专业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1.学院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教学资源和就业情况等实际情况,制定拟转出和接收转专业学生名额及本院转出、转入考核办法且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考核方式可为“面试”“笔试”或二者结合进行。

2.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提出转专业申请,申请表统一交学生本人所在学院。

3.转出学院将所有申请转出学生按照备案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经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公示3 天无异议后,组长在学生申请表转出汇总表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与公示材料一同报教务处。

4.教务处将申请表汇总分类后转交学生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5.转入学院将所有申请转入学生按照备案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经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排序、公示3 天无异议后,组长在学生申请表转入汇总表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与公示材料一同报教务处。

6.教务处对经双方学院同意的学生申请汇总审核并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学生信息在教务处网站公示5日无异议后,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7.转专业原则上在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集中办理,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者可灵活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是否降级转入低年级学习,由转入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要求在接收时确定,并在转入汇总表上予以标注。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办理完毕后,要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能毕业。对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必修课程或实践环节,转专业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进行补修。

第十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确认后,报教务处考试管理科审核后,予以认定;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按全校公选课予以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校教字〔20171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校长办公室                  20192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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