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0-01-07   浏览次数:733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校继字[2018]5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1.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属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所属学院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不超过15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不可抗力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各学院填写《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报到情况统计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学生科。学生科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整理新生报到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新生确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者,在报到时间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所在单位证明(因病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期满仍不能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应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年继续招生(即有班可入)为前提,否则,不予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入学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八条 每学年集中面授前,必须按规定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者,须及时向院写出书面申请,事后及时交纳学习费用和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章 转专业、转学与变更学习形式

第九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按录取专业和学习形式入校学习,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或变更学习形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者,可以转专业、转学或变更学习形式:

 (一)因工作调动,无法在原学校继续学习,需转入其它院校者;

 (二)所在单位和学校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不转学或不变更学习形式就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因工作性质变动,所学专业不对口,不转学、不转专业或不变更学习形式任职单位不同意继续学习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或变更学习形式:

 (一)未注册的新生以及本专业最后一学年的学生;

 (二)专科转本科,非脱产(业余、函授)转脱产,专升本与高起本之间互转者;

 (三)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专业等)间互转或与其它专业间互转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五)外校转入学生档案材料不齐全者。

第十二条  转专业、转学或变更学习形式的办理程序:

 (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或变更学习形式,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学院提出意见,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报省教育厅批准;

 (二)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需本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后,同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跨省转学,经转出学校同意,并经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或变更学习形式的手续, 一般应在每学年集中面授前办理。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集中面授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二)面授期间请假、缺课超过集中面授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四条  休学办理程序

 学生因病或某种原因需休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持有关证明,经所属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高中起点本科的学生不得超过两次;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的学生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予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集中面授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应有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通知学生所属学院,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无衔接班级可编者,也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 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经补考累计有5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学生一学年内旷课时数累计达面授总课时13及以上者;

 (三)超过休学次数规定者;

 (四)不按规定进行注册者;

 (五)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和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具有双重学籍者;

 (七)本人要求退学者;

 (八)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者;

 (九)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严重传染疾病或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十九条  凡退学处理者,均不得申请复学、转学。

第五章 考勤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学生的上课(面授)、实验、实习和考试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一律计为旷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函授生、业余生等)旷课时数按面授期间讲授(实验、考试)总学时数计算。 学生(函授生、业余生等)面授期间累计旷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旷课期间所讲授课程的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允许补考;一学年累计旷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令其退学。

第六章  成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升级、留级及毕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原则上每次面授期间考试课程为45门,考查课程为23门。其中实践性强的课程以操作考试为主,其它课程则以笔试为主,自学课程可以采取提交作业题、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或论文(作品)等作为该课程的考核方式。

第二十四条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含考勤、作业等)30%;考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应包括期末考查、平时成绩、阶段作业、实验测试等几部分,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每门课程学生有4次参加考核的机会:学期考核、学期补考、毕业前补考、结业后修业一年内的补考。学生无论任何原因不参加考核,都视为自动放弃该次考核机会,只能依次参加下次考核。

第二十六条  每次面授对每门课程应作学期考核,考前将进行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

()缺课学时数累计达该课程学期计划授课学时1/3及以上者;

()该课程作业缺交次数达1/3及以上者;

()实验课、实习课缺课次数达1/3及以上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要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凡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或缺考而参加补考者,属非正常补考。

第二十九条  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计零分并依次取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十条  各学院要严格管理学生成绩,每次面授结束时要将学生成绩录入到计算机中,并将学生成绩单妥善保管。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通过政治思想品德鉴定,经学校审查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前,仍有不合格课程(未达到退学门数)可在毕业前进行一次补考,经补考,考试成绩(含毕业论文和设计及答辩)仍有不合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毕业后的第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补考(补作)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补考(补作)仍有不合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作),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因故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劝退、令退、自退者),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所学课程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若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O一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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