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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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本会定名为“校友会”,英文译名: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 HENNU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校友及各地合法校友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会还致力于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校友彼此之间的联系和情谊,服务广大校友、服务母校发展、服务社会发展;弘扬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发展、为河南经济繁荣、教育振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教育厅 、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南省新乡市建设东路4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校友。促进校友组织建设,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增强母校凝聚力,扩大母校社会影响;

(二)发挥海内外校友的资源优势和广泛影响,共同探索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和筹措办学资金等。为母校的发展作贡献,为河南的经济建设作贡献;

(三)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四)编印《校友通讯》,交流信息,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

(五)协同各地校友会配合母校作好招生宣传工作,动员推荐优秀学生报考;协同各地校友会配合母校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鼓励举办校友专场招聘会;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校友:

1、曾在及其前身新乡师范学院(包括附属单位)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等;

2、曾在及其前身新乡师范学院(包括附属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工;

3、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4、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董事会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董事等;

5、不在上述范围,但与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本人自愿加入,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校友义务,经会长提名,理事会批准备案,可吸收为名誉校友,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入校时间,毕业时间,学院,专业;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关心支持母校的发展;

(六)完成本会交代的工作,为本会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与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决定聘请名誉会长;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累计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之一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四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了联合党支部,名称是直属单位第一党支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五条  本会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捐赠;

(二)学校、政府或其他单位、个人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7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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