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普及的一般标准

时间:2021-01-22浏览:793设置

著名语言学家周有光先生在《汉语的国际地位》一文中,提出了共同语普及的一般标准———学校完全用共同语作为教学语言,公共场所完全用共同语作为交际语言。我们认为,这个标准是正确的。

目前,我们国家还处在工业化的初级阶段,交通和通讯还不够发达,严格意义上的语言规范化工作也还只是刚刚起步,方言分歧还严重地阻碍社会进步,普及普通话的任务远远没有完成。

为了大力推广普通话,促进汉语规范化,从而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国务院1992年63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普及普通话的两项近期目标:“到本世纪末,普通话要成为城市幼儿园和乡中心小学以上以汉语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用语,成为师范学校、初等和中等学校的校园语言”;“到本世纪末,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公安干警,武警指战员,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等应当把普通话作为工作用语;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窗口’行业的职工要把普通话作为服务用语”。

这份文件还明确提出:“广播、电视、电影、话剧以及音像制品等在语言使用上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必须使用标准的普通话”;“一些使用方言的电台、电视台,要随着普通话的推广和普及有计划地逐步减少方言播音的时间和节目”。

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工作语言”、“宣传语言”、“交际语言”等之后,便是基本普及了普通话。各级党政机关、各级各类学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社会“窗口”行业和全国人民,都应当为此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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